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丁桂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4 13:30)    点击:18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律师补充: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丁桂林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丁桂林律师,丁桂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丁桂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525010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丁桂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丁桂林律师主页,您是第231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