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情生恨砍断男子家153株脐橙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4 13:37) 点击:22 |
江西赣州90后的女子李某和郭某原本是一对情侣,相处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了,李某心有不甘就想报复。看着郭某家种了不少脐橙,于是分别于4月22日,4月27日和5月14日3天时间来到郭某父亲的脐橙地将果树砍断。郭某及家人知道后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后经过统计被砍的脐橙树有153棵。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32283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报复,三次故意砍毁他人种植经营的脐橙树,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学会控制自己情绪很重要,发生矛盾纠纷时尽量心平气和、各退一步地商量解决,决不能意气用事,否则又坐牢又结仇,实在得不偿失。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或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例如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侵犯对象只能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且上述对象的毁损必须导致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妨害,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是破坏非生产经营中所用的工具,均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泄愤报复”,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产生愤怒,寻求报复,但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泄愤报复为目的,只要无正当理由就可以认定为“其他个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破坏生产经营设备,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是由于不能归咎于行为人的原因造成生产经营设备被破坏,行为人即无故意也无过失,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或技术事故,不以本罪论。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类似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为,司法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破坏电源、水源,破坏种子、秧苗,制造质量事故或者责任事故等,上述方法同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一样,都是物理性的对生产资料的破坏、毁坏、本罪属于行为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旦完成,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单恋一枝花。世界上好男人多得是。感情合不来就分开,不爱了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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