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大学生提供银行卡协助网诈被判刑!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4 13:38) 点击:55 |
近日,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对四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进行公开审判。经查明,2023年6月期间,大学毕业生廖某毅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协助他人流转网络违法犯罪资金56万元,非法获取利益。经查实,被害人张某被他人以贷款利率过高返还贷款方式诈骗27.79万元,其中部分赃款转入廖某毅的银行账户内。另外三案的被告人胡某龙、蒋某明、张某与被告人廖某毅作案手段基本相同。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廖某毅、胡某龙、蒋某明、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元不等。 “帮信罪”的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具有较大经济需求,为了赚取“快钱”,则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置之不理,认为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无关紧要,实则大多情形下已构成“帮信罪”。 我国刑法规定“帮信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予以综合认定。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属于“帮信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涉嫌构成该罪。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生活没有“捷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大在校学生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手机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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